新型职业病判定如何突破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1日 08:46 信息来源:威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阅读次数: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今年是《职业病防治法》施行15周年,国家规定将每年4月最后一周定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即将来临之际,宣传防治职业病,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日前,记者在走访长春部分劳动者中发现,新型“职业病”已成为危害他们身心健康的重要顽疾。业内人士呼吁: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关注“新型职业病”,迫在眉睫。

现象:雾里看花的新型“职业病”

据了解,传统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经济转型及产业结构调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使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如今, “鼠标手、颈椎病、腰椎病、视力疾病”等顽疾被白领阶层劳动者称为新型“职业病”。由于这些职业病并非 “名正言顺”,使劳动者遭遇维权尴尬。

采访中,当记者问到是否对新型“职业病”有所了解、是否认为自己也患有新型“职业病”时,许多劳动者均坦言,“不了解”,“没听说过”,不认为自己患有新型“职业病”。张晨是名就职于IT公司的白领,“脖子僵硬,眼睛干涩,腰椎疼痛……”提及这些痛楚张晨却不认为是疾患,“而是工作期间久坐引起的”。

对于新型“职业病”用工单位也存在一定误区,“这些情况也算‘职业病’?”“从来没有员工因为这样的‘职业病’向公司请病假”“这些‘职业病’也未对员工造成什么明显危害”……在记者采访多家单位中,90%的劳动者和用工单位都普遍存类似情况。

尴尬:新型“职业病”如何定位?

《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认定必须具备4个条件: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2015年修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6类,包含459项因素。而包括PM2.5、长期接触电脑等新因素还没有纳入职业病危害因素范畴。而新型“职业病”并非国家法定职业病名录内的疾病。法律层面保障缺失,导致了用工单位对此类新型“职业病”的漠然、劳动者维权时遭遇尴尬。

破解:关注与保障新型“职业病”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劳动者年龄的增长,新型“职业病”会愈加严重,影响劳动者身心健康,甚至影响职工队伍稳定,应引起劳动者及用工单位的高度关注。

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相关人员表示,用工单位应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让劳动者在从业过程中,对职业病防治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等民主权利,从而保证其健康安全。同时,用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体系,从源头上保护劳动者健康。此外,全社会应共同关注新型“职业病”防治,相关部门要加快立法进程,尽早将其列入到国家法定职业病范畴。劳动者在从业过程中要增强对新型“职业病”自身防护意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