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卫生健康领域通报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1日 阅读次数:

(一)湖北黄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唐志红落实防控措施不力,被免职。

1月29日,中央赴湖北指导组督查组赴湖北省黄冈市检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送检情况。“定点医院能收治多少人?累计收治了多少病人?”面对督察组的提问,作为湖北省疫情仅次于武汉的地区,黄冈市卫健委主任唐志红均无法作答。

1月30日,黄冈市委研究同意,提名免去唐志红同志黄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职务,其免职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二)广州市副主任医师陈建东倒卖医用外科口罩谋利,被降低技术岗位等级并收缴其违规所得。

1月28日至2月 6 日,广州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医师陈建东(非党员,事业编制干部)与社会人员黄某某共同倒卖口罩谋利,由黄某某负责提供口罩货源并发货,陈建东负责进行推销售卖。陈建东作为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违规售卖口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广州市纪委监委驻市卫健委纪检监察组对陈建东作出降低技术岗位等级处分,并收缴其违规所得。

(三)四川阿坝红原县疾控中心主任张国明失职失责、擅离职守,被停职。

1月24日,四川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Ι级应急响应,阿坝州纪委监委次日开始派出的暗访督查组发现,红原县疾控中心主任张国明没有及时组织红原县疾控中心干部职工到岗到位,造成脱岗空岗;没有落实疫情防控带班和值班制度,造成无人坐班;拖延至1月26日19时才返岗履职,在一定范围造成不良影响。

1月29日,因返岗不及时等失职失责问题,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红原县委决定,对张国明予以停职检查。

(四)四川蓬安鲜店乡党委贯彻不落地,乡党委副书记、 乡长杨文斌,被停职检查;乡卫生院院长魏贵德,被免职。

1月23日,鲜店乡在排查出陈某系武汉返乡人员后未引起足够重视,仅由该乡村干部通过电话对陈某询问情况,未按县上要求明确具体人员开展体检筛査。直到1月25日,鲜店乡政府才安排乡卫生院对陈某进行体温检测,但乡卫生院院长魏贵德本人既没有对陈某进行体温检测,也没有安排其他人员对陈某进行体温检测。鲜店乡政府对此事也未跟踪督办,导致对陈某的居家观察监管脱节。鲜店乡政府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存在“传达不过夜、贯彻不落地”和“只安排不督促”的官僚主义倾向,鲜店乡卫生院属于典型的不作为。

蓬安县纪委责成鲜店乡党委向县委作出书面检查,对鲜店乡党委书记蔡昀提醒谈话;对鲜店乡党委副书记、乡长杨文斌停职检查;责成鲜店乡卫生院向县防控指挥部作出书面检查,对鲜店乡卫生院院长魏贵德免职处理。

(五)湖南岳阳湘岳医院相关领导和医护人员在接诊过程中推诿扯皮、不落实传染病防治首诊负责制,存在慢作为、乱作为问题,5人被问责。

1月26日,湘岳医院急诊科接到岳阳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出车指令,要求对该市南湖开发区龙山管理处杨家坡小区的发热、咳嗽患者进行出诊,湘岳医院以患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能性大且还有其他出车接诊任务为由,未及时按照120中心的调度指令安排进行出诊,致使超出正常出诊时间1小时以上。接到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密切接触者后,湘岳医院未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治首诊责任制的要求,在未与其他医院救治部门进行对接的情况下,擅自将患者及密切接触者运送至岳阳市一人民医院南院急诊门口,致使患者未能及时得到隔离治疗,增加了传染病传播风险。湘岳医院相关领导和医护人员在接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患过程中推诿扯皮、不落实传染病防治首诊负责制,存在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相关部门对在此次事件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省血吸虫病防治所副所长丁国建予以暂停职务、接受组织审查处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省血吸虫病防治所所长邓维成予以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讨;责成省血吸虫病防治所党委对医务部部长张跃云、急诊科主任朱永辉、医生赵和钦豪等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六)呼和浩特市卫健部门存在对疫情严峻性认识不足,落实部署不力等问题,11家单位、26人受到处分。

1月25日至1月31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林某某在确诊前,曾因发热先后多次赴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和赛罕区第二医院就诊,两家医院接诊医生每次均询问林某某是否有武汉旅居史,林某某回答曾去过沈阳。两家医院未能充分认识到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接诊医生对于林某某的发热症状及肺部感染情况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在未彻底查明其病因的情况下,均以普通呼吸道感染或肺炎予以检查治疗,致使林某某在携带病毒状态下7天内反复辗转就诊,未得到及时收治。期间,林某某与多人外出聚餐、密切接触,导致其中1人被确诊感染,多名医护人员和密切接触者被隔离,造成了疫情的扩散和严重的社会影响。

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给予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党委书记、院长李恒善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职务;给予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王志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副院长杨海平(非中共党员、聘任制)记过处分,解聘副院长;对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副主任马国栋,接诊医生李利香、翟晓菁、金智敏的问题,责成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和市第一医院党委严肃处理。对赛罕区第二医院院长李燕批评教育;给予赛罕区第二医院副院长闫军党内警告处分;对赛罕区第二医院接诊医生郭桂林的问题,责成赛罕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和赛罕区第二医院严肃处理。

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因为在未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市防控指挥部请示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决定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的医院医学观察而受到处罚,该党总支副书记、院长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副院长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职。

市卫健部门对疫情严峻性认识不足,落实部署不力,统筹协调不全面,工作举措落实不到位,防控部署不严不细不实,在管理上存在漏洞,重大事项请示汇报不及时,对上述2个问题负主要责任。呼和浩特市市纪委市监委给予市卫健委党组书记云文清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冯小红市卫健委主任职务,给予副主任王兴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