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疾控中心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6日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管理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得相应的服务信息,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中心在工作过程中制作和应用的信息。
第三条 中心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负责承办中心政务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中心各科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原则。
第五条 收获工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六条 依据本制度提供政务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三)中心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四)重大决策项目;
(五)本中心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完成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九条 政务信息公开,除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统一公开外,还可采用以下任何形式:
(一)通过疾控中心网站公开;
(二)开展宣传和咨询;
(三)公告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条 中心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